厚德 仁爱 博学 笃行

铭记交管责任制,出行安全零风险 ——昌平二中新学期安全准备工作之交通安全篇

2021-08-29 浏览量:2226

作者:胡玥| | 文章来源:办公室

为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知识,进一步明确在交通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的政府职责、安办职责、交管职责、单位职责,以及备案机制、奖惩机制、曝光机制、处罚机制。现摘要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程序,供全体教职工学习,以警示并减少出行道路的交通安全事故。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 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 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向监管、主管部门或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办法》规定:可以约谈负责人,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程序包括: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安监民警要重点监督检查:

1.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

2.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

3.所属车辆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

4.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其他单位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二、单位存在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情形

经检查和调查取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备案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采取安监执法措施。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对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所属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未履行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或者未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的;

(三)未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未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未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未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的;

(五)未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的;

(九)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能实现交通安全目标。或者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正的。其中,单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正的情形如下:

1.单位车辆道路月交通违法率2次(含)以上超过控制指标的;

2.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货车存在单车有3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专业运输单位运营车辆存在单车有10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

3.单位车辆存在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车辆发生2次(含)以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6.单位车辆年内2次(含)以上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7.单位未履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被采取禁止上道路行驶措施期间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8.单位车辆2次(含)以上被本市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

三、限期改正的时限:限期改正以向单位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执行,期限最低为3日,最高为30日。

1.对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或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30日内;

2.对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等一车(含)以上有3笔(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或者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存在一车(含)以上有10笔(含)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10日内;

3.对于有其他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力情形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3日至30日。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对其采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单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分三个等次进行罚款处罚。

①因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采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可并处1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以下(不含)罚款;

②单位年度内2次(含)以上被采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可并处以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负同等责任(含)以上或致人重伤负主要(含)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单位存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含)以下罚款。

学校的特殊规定:

学校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未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或者未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

(二)中、小学校未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定的;

(三)未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的;

(四)小学校未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的。

经检查和调查取证,单位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备案地所在区交通支(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编辑:王珽

审核:王洁睿

code

电话:010-69742458
政府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5号                        邮编:102200
回龙观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园2区31号     邮编:102208
实验二小校区:   
   东区: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龙腾苑二区30号     邮编:102208   

   西区: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龙泽苑东区26号     邮编:102208

西环路校区: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31号                   邮编:102200

育知校区:史各庄街道农学院东路2号院                          邮编:102206

code

扫描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