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德 仁爱 博学 笃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北京市昌平区第二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北京市昌平区第二中学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发扬昌平二中办学的优良传统,为昌平二中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昌平二中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昌平区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2、发挥国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3、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4、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5、印发《校友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昌平二中历届学生;
2、曾在昌平二中任教、任职者;
3、昌平二中聘请的名誉校长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届别较早的校友可以成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
第八部分 工会管理
以届为单位,开展活动。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3、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4、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担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校友总会秘书联络处(设在工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联络处设正、副主任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4、编辑出版《校友通讯》;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母校提供;
2、校友捐赠;
3、校友会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